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韩某甲,曾用名韩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0********,壮族,初中,建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0时5分许,被告人韩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E号牌小型客车沿着仙葫大道行驶至民族大道仙葫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韩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随即民警带韩某甲到广西江滨医院在医护人员协助下提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案发时韩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 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屯**号,1527800****;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