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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住成都市新都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59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超期未年检),搭载其朋友温某某沿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晋阳路300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提取的韩某某血液样品进行检验,韩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6.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雨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020****;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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