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韩某某,别名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担任山城**村支部**,户籍地为**村**号,现居住**。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在山亭**酒店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倒车时,与停在旁边停车位上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致鲁******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后经抽血检验,韩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326.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经事故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 梅
助理检察员:赵祥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5806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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