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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村**巷**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J****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沛公路时, 执勤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抽取韩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1.2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意见; 

4.查获、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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