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晚,醉酒后驾驶苏EG****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五星路行驶至繁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mg/100ml。

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韩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玲玲

检察官助理:张广毅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