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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河东区**事中心职工,中共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住临沂市河东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玉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第二实验小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9.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6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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