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5****小型汽车保定市满城区某某路行驶至某某路与某某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后,韩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情况说明等;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 茜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6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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