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8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号。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学院路口时,与沿西山道行驶至学院路口左转弯的张某某驾驶冀B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丽丽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于辽宁省凌海市**乡**村**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4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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