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安国市**乡**村**路**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4时50分,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旧保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安国城4公里处时,执行民警用测酒棒对其进行酒精检测,韩某某有酒驾行为;后又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韩某某不配合检测,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娜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