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4时10分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A3****号车沿正无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家庄村四通街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冀AP****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韩某某与李某某负同等责任。经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20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雪娇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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