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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处被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05-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查获、抽血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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