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92********,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镇**村**号。2010年1月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冀TZ****号轿车于九州国际博览城内17号楼处,因操作不当与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冀T8****号轻型货车相撞后,又与“逸品木门”门店门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门店玻璃门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抽血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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