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街**家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被老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豫CT****”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风动工具公司门前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轿车前部与该公司大门相接触,轿车与公司大门均受损。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利敏
检察官助理:王彩彩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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