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乡**村**号,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14点48分许,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辽C****6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外环路响堂交通岗时,被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驾驶证及车辆查询记录、被告人韩某某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 山

检察官助理:沙 莎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