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温泉新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18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京山市永兴镇京源东路十字路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韩某某头部受伤昏迷不醒后被送往医院。民警在医院对韩某某进行血液提取并送检。经武汉市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从送检的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209.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信息登记、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2.证人方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明鉴【2 0 1 9 】毒鉴字第1 8 1 号检;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血液酒精含量209.55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从重情节以及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君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新区**村,联系电话150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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