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现住鄂州市碧石渡镇武钢老家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在黄石市**酒店附近一餐馆与微信好友聚餐。餐后,其无证驾驶悬挂伪造E****号牌的豪爵钻豹蓝色二轮摩托车返回鄂州市,途径西塞山区**路***车站路段与横过道路行人王爱英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其被出警民警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39mg/100ml。
经认定韩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3.黄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西塞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资格查询及机动车信息;4.现场勘验记载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证据及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5.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悬挂伪造号牌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向东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黄石市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 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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