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54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1********,汉族,大学本科程度,系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支队民警,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火星街156 号1101 室。2018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0时3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紫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行驶至甘肃日报社对面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血样中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87.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静、田洁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居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据目录及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