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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现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力帆牌”小型轿车沿国道310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1659KM+800M处时,车辆驶入路左,与相向任某某驾驶的甘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韩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3.6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事故责任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赔偿对方车辆损失费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照片、提取笔录、赔偿协议书等;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确保交通安全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靖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73932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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