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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镇**行政村**村,现暂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武平县****村方向往**汽车站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05线2494KM+500M(武平县****村)路段与前方同向由肖某某驾驶的闽F*****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被告人韩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暂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文书;5.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血样封存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6.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善泉

2021年2月3日

书记员:李秀英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暂住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韩某某预缴的罚金人民币45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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