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5日,因肇事逃逸被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15时许在G222国道嘉临公路绥化市北林区西长发镇龙山村路段交叉路口酒后驾驶黑M****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倒车行驶时,与后方郑某某驾驶黑M****1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韩某某驾驶黑M****9号轻型普通货车逃离事故现场,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00时许,在绥化市火车站附近将被告人韩某某抓获。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韩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6mg/100ml。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黑M****1机动车交强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韩某某、郑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韩某某、郑某某)、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韩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有逃逸情节,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连生
检察官助理:周 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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