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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庄**村。2012年9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6时30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225省道31公里处时,被莒南县**队大店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韩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韩某某经电话通知到莒南县**队投案,并如实供述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527558****)。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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