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09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4********,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组,现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园**。2020年5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3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长安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善寺西街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雁塔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30.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违法记录等;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予以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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