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1年**月**生,蒙古族,赤峰市红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51********,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赤峰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8时50分许,戴某某驾驶蒙D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罕山街由西向东闯红灯驶入天义路交叉路口时,与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经认定,戴某某超速、闯红灯,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2.8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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