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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籍贯山西省**县,住山西省阳泉市**区**号楼**门**号。1984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5时39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C****6号大运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阳泉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宾馆路段时,被阳泉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韩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后民警将韩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8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鑫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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