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场**队一家商店门口喝酒,于当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场**队再次饮酒,于当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N9****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场**队**牛肉面馆门前,在倒车时碰撞到由当事人周某某停驶新N8****号车,对方车主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0.4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向当事人进行赔付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693****;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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