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45********,满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且未带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鑫源牌车号为黑M****5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伦市向阳大街北环路口时,与正在等候红色信号灯的仇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后又与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黑M****D奥迪轿车车尾部相撞,事故致韩某某受伤。经鉴定,韩某某血样的GC图谱中检出乙醇物质的色谱峰,其含量为101.70mg/100ml,属醉酒驾驶车辆。
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二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圣楠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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