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镇**委**组。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酒后(超驾驶证核准驾驶型)驾驶号牌为黑B****8号(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水师公路时被查获,经检验,韩某某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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