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龙港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红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10分,韩某某酒后驾驶辽P****0号白色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龙港区山水路距龙湾大街路口东50米处时,被交警支队巡防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韩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属醉酒状态。
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呼气酒精含量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孙婷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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