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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E*****号二轮摩托车沿南靖县山城镇人民路往紫荆东路方向行驶,被南靖县公安局山城派出民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4.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丽容

代理检察员:刘瑞芳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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