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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984********,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村,住勐海县**广场D2-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0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实施倒车时与后方车辆相撞。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胜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勐海县**广场D2-2,联系电话:1384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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