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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湖北**人,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2********,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市**乡***10号,住**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1时40分,被告人韩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乡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2KM+200m路段时,撞上宋某某停靠在路边的鄂K*****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韩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事故现场方位图、诊断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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