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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阳县**镇**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与2019年11月29日被辽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7时50分许,韩某某驾驶辽C****2号小型面包车,在沈环线204公里加300米处(辽阳县黄泥洼镇黄泥洼村幸福家园门前)起步时,单方撞在恒方发艺和七天医药门店上,造成车辆及物品损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送韩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0.63mg/100ml。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及认定韩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个人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式酒精浓度检测单及照片、肇事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某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县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玲

检察员:白似冰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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