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81********,汉族,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镇**村**号,现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街上。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9日经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甲为了给从葛某某处抱养的女儿入户,2019年2月份左右,韩某甲提供虚假信息,通过朋友李某某、张某某,花一千二百元钱在杨某某处购买了一张姓名为韩某乙,女,2014年1月6日出生,父亲为韩某甲,母亲为葛某某,编号为T340196593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到井岗派出所将该孩子户口登记在自己户上,登记的户籍信息姓名为韩某乙,身份证号为3401042014********。后经鉴定该证为假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证人葛某某、李某某等多人证言;
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为杨某某提供虚假信息用于变造出生医学证明,并购买为自己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韩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蒋程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涡阳县西阳镇街上。
2.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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