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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88********,回族,大专文化,南京**健康管理工作室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桥**号**室。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韩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使用浙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平台信用住功能,利用支付宝芝麻信用分达到一定条件可以先入住后付款的规则,大批量预定酒店客房,并转手低价倒卖给他人,后不能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截至案发,被告人韩某某未支付订单共计110件,致**公司损失人民币270315.31元。

2019年8月27日21时,被告人韩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270315.31元。被告人韩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订单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转账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佑

检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70250****);

1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案卷材料共2册及补充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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