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号码34032219720710883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五河县人,住五河县**镇**村**庄。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泗县**公园**小区水电工程,并私刻泗县**劳务公司项目部公章,与被害人苗某某签订《泗县**公园**中心小区水电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苗某某合同保证金5万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人韩某某既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退赔该工程合同保证金。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韩某某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领条等书证;
2.证人独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于案发后退还骗取的钱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娟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五河县**镇**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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