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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合同诈骗案)_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4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经我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穆、孟、王需要建大棚在韩处购买直径1.2寸钢管,单价3680.00元/吨、直径1寸钢管,单价3550元/吨、直径6分钢管,单价3550元/吨、直径4分钢管,单价3380元/吨,直径12毫米钢筋,3480元/吨、直径10毫米钢筋,单价3550元/吨,共计110余吨。韩在收取定金后在唐山市董处购买的直径12毫米钢筋是8件每件280根,共12.292吨,隐瞒真实吨数虚构为17.898吨;10毫米钢筋实际是3件每件450根,共3.498吨,隐瞒真实吨数虚构为7.479吨;韩在天津市大邱庄王处购买1.2寸钢管3件每件91根,共3.136吨,隐瞒真实吨数虚构为3.383吨;1寸钢管1500根,共26.395吨,隐瞒真实吨数虚构为32.598吨;6分钢管3300根,共44.755吨,隐瞒真实吨数虚构为55.31吨;4寸钢管6件每件217根,共6.542吨,隐瞒真实吨数虚构为7.967吨,韩将实际重量为96吨钢的各类钢管、钢筋价值342091.84元,隐瞒实际吨数后虚构为125吨,货款价值442024.63元,韩实际收取货款442000.00元,从中非法获利99908.6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测报告;3、勘验笔录、出警视频 ;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丽蕊

2020年810

                                      

附件:

1.被告人韩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董、王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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