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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失火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刑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4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现住址同上。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夏,被告人韩某甲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的家中私接电线,供其在二楼过道处的拉线插板使用。2019年3月13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韩某甲私接的电线线路故障,引燃家中二层南侧房间的北侧入口平台过道处的生活垃圾,导致住在家中的韩某乙死亡、家中房屋被烧损。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乙的死亡符合生前烧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火灾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私接电线引发火灾,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璐婷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0340****、1870341****、1383519****、1380340****。

2、移送:侦查卷贰册,散材料叁拾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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