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韩某某失火案)_**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区检一部刑诉〔20**〕**号 

被告人韩某某*性,19****日出生,出生地******区,户籍地**************号,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3612,*族,**文化程度,务*,住**************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日被****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区**镇**村**组“***”山场脚下自家菜地摘菜时,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荒田中,引燃田里的杂草,火沿菜地东侧山脚蔓延至山上,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公顷,其中涉及省级公益林**公顷。

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参与救火,在侦查机关调查过程中主动如实交代了作案全过程,并于20**年*月**日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韩某淋等的证人证言;4.被害人韩某等的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韩某某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公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参与救火,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散卷材料*页。

3.证物打火机*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5.量刑建议书*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