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太原市**市场退休工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楼**单元**)。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章某某伙同赵某某、姜某某、宋某某(均已起诉)等人,组织多人在本市大量收购银行卡、银行优盾、电话卡。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韩某某以每套(包含一张银行卡、一个银行优盾、一张电话卡)人民币900元(以下币种同)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收购银行卡,再以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在本市万柏林区恒大滨河左岸小区、南内环西街润景园著小区等地出售给赵某某。后赵某某以每套银行卡17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章某某,章某某以22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广东、广西等地的上家,并将收购的银行卡通过快递邮寄至广东、广西等地后转至菲律宾、柬埔寨等境外,为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导致大量银行卡“实名非实人”使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019年4月28日,太原市公安局民警从章某某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赵某某的台式电脑中发现该团伙用于记录买卖银行卡的账目。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赵某某的台式电脑中提取出名称为“♦♦明细♦4月25日已更新”的账目,其中记录被告人韩某某收售银行卡76套,非法获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霞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0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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