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2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弄**期**号楼**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4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使用官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他人的身份证,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同济大学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办理信用卡5张,后将该5张信用卡交给官建水获取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被告人韩某某、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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