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4时许,在**乡**屯**厂,因为自家菜园被淹一事,被告人韩某某与**厂协商赔偿未果,堵路不让**厂货车通行,瓦房店市公安局**乡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王某某、杜某某,协警庞某某、陈某某、孙某某家出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韩某某明知是警察依法执法,却拒不配合民警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用脚踹警察,并抓伤王某某手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王某某手指受伤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王某某急诊病历,证明,王某某、杜某某等七人的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使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郭成允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