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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山东省莒南县人,住莒南县**镇**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白色雪佛兰轿车途经郯城县**镇**村时,遇到临沂市交警支队郯城大队民警梁某某等人设卡查车,其因变造机动车号牌,驾车调头企图躲避检查,被警车拦截后驾车冲撞警车,造成警车右前车门等处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韩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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