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因票务纠纷阻碍长途汽车正常发车,在民警裴某某等人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法,对民警裴某某撕扯、抓挠并辱骂。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苹果园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段某某、聂某某证言;2.书证:北京市公安局警官证复印件、北京浩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北京市省际长途客运统一车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诊断证明书等;3.视听资料:随案移送光盘4张;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韩某某供述;5.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爱
检察官助理 何 珊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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