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98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汉族,文盲,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寨,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7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15日09时00分许,平舆县公安局阳城派出所民警赵某某、李某甲带领辅警徐某某、李某乙等人在平舆县**镇**村委**寨出警的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在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把民警李某甲手咬了两道牙印、把辅警徐某某的左手无名指咬伤流血、把辅警李某乙两个胳膊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接处警登记表,处警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明,照片,谅解书;
2证人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制图、照片;
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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