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84年10月5日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退查重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于当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日27日8时许,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原**村)村民蒋某甲阻止永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其村的施工场地施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珠山派出所民警罗某某接警后带领辅警陈某某等3人前往处警,对蒋某甲的阻工行为劝解无效后决定对其依法口头传唤,蒋某甲不配合执法,民警罗某某决定对其依法强制传唤。被告人韩某某见后阻拦,并殴打正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陈某某。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韩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受伤辅警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罗某某的人民警察证、零陵区**镇政府关于**村土地流转工作会议记录、营业执照、土地流转合同、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肖某某、蒋某乙、唐某某、罗某某、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讯问被告人韩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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