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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妨害公务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到某县某镇某村村委为其侄子教育扶贫材料盖章,因村委公章被村支书邓某某拿走,无法及时盖章,韩某某和在场的其他村干部发生争执,为发泄不满,韩某某遂故意损坏王寨村委会工作牌。村干部报警后,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胡某某与辅警周某某、方某某等人处警,在民警依法传唤的过程中,韩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踢打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侯某某、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法记录仪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为发泄情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在民警处警过程中,以暴力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公安局

检察员:刘 娣

        韩 强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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