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韩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街**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韩某某在其位于景县汽车站西侧**多次容留、介绍万**、何**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按嫖资40%的比例提取费用。
被告人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何某某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国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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