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2016年3月23日因吸食冰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2月11日因吸食冰毒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肥东县**道班站对面自己经营的**宿舍,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阿某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8年10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在肥东县**道班站对面自己经营的**宿舍,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11月中旬一天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镇**蒙古包,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阿某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8年12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花园**栋**单元**室,容留违法人员谢某某、夏某某二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毒品收缴收据;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现场检测报告;
6.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7.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
8.称重记录;
9.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张,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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