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284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青岛市胶州市某小区*号楼*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村**号)。2016年2月18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九日之处罚,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16日下午13时左右,被告人韩某某在胶州市某大酒店*房间内,容留陈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6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某大酒店*房间内,容留杨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6年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在某大酒店*房间内,容留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宋某某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立功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7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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