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镇**村**组**号。曾于2013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8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5月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0月10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2020年3月12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4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下旬、2月中旬,被告人韩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一西路**号**旅店102房间内,先后两次容留石某某和苏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7年2月下旬,被告人韩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石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韩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吸毒检测报告书、逮捕证、营业执照、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傲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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